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资助参保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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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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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在市内可以一站式结算吗?

  答:可以,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对象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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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到哪里申请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身份存续期间的费用均可在结算基本医保待遇时一站式结算救助待遇。认定前12月的费用以及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未及时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待遇的费用,可前往所属辖区的医保分局申请零星手工报销,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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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小张13岁,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资助其参保深圳市少儿医保。2024年5月,小张经转诊到深圳市某三级医院看普通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总额1119.8元,其中甲类项目共833.9元,乙类项目共285.9元。问:小张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小张需要个人支付多少钱?

分析1

  符合范围部分=总金额-先行自付(乙类项目×1%)-完全自费费用(丙类项目)=1119.8-285.9*1%-0=1116.94元

  基本医保记账金额=符合范围部分×三级医院门诊记账比例=1116.94*55%=614.32元

  比例自付=符合范围部分×(1-三级医院门诊记账比例)=1116.94*(1-55%)=502.62元

  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总费用-基本医保记账-完全自费费用=1119.8-614.32-0=505.48元

  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医疗救助支付=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救助比例=505.48×90%=454.93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基本医保记账金额-医疗救助支付金额=1119.8-614.32-454.93=50.55元

  因此,小张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需个人支付50.55元。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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