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7 11:02 来源: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2023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明确医疗救助基本原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等内容,同时授权地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整合、优化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出台《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明确资助参保规定。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
(三)明确医疗费用救助范围。一是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未按本市基本医保就医管理规定就医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四)规定医疗费用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方面,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五)明确倾斜救助标准。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