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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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440300MB2C92253/2020-0004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10 |
名称: | 深圳市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事指引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
主题词: |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0号,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自主合理定价。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申请将原线下项目转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本市已有线下项目(新增项目试行不满一年的除外)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评估一并审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市医保局提交省医保局集中审核决策:
1.自拟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二)申请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立项收费的,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深医保发〔2019〕14号)相关要求,向市医保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
2.《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
3.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证明材料,属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须提供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公布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申报新增该项目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局申请制定价格,该项目价格自市医保局公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关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自拟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材料提交途径
1.电子邮箱:jiagezhaocaichu@shenzhen.gov.cn;
2.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海园一路1号后勤服务楼211办公室,张先生,86667970。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
2.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3.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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