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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20 1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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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器官移植和综合诊查类等5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省医保局对我省现行的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要求各地市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我局按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按国家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标立项指南要求,对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器官移植和综合诊查类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规范整合工作,将原放射治疗类112项整合为15项、原心血管系统类261项整合为129项、原妇科类185项整合为85项、原器官移植类16项整合为12项、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综合诊查类项目(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上述5类医疗服务时,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价格项目执行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

  (二)按现行规定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中,临床诊疗类的耗材清单适用于已公布实施的产科、透析、体被系统等立项指南规范项目以及现行目录临床诊疗类的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自3月30日起执行;各系统和各专科项目耗材清单与我市落地立项指南同步执行。

  (三)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制定放射治疗类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我市政府指导价。

  (四)细化价格项目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依据国家立项指南,结合现行价格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对以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上门服务费、救护车跨境转运加收项目、多学科诊疗费、会诊费(含远程会诊)和“床位费(单人间)”。

  二是明确特殊项目收费要求。1.“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仅适用于高层无电梯场景,且楼层需在二楼及以上(一楼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层10元,即二楼10元、三楼20元,以此类推;2.“心肺复苏术”项目不含气管插管服务,同一次抢救过程中开展多组心肺复苏的,最多收取一次费用。

  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指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全省对儿童加收项目进行统一,加收比例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四、政策特点及执行要求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我市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需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主动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须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需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资质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价格封顶政策为由将可一次完成的医疗服务分解为多次诊疗。

  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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