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345-02-2020-113870
发布日期:2020-07-2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0〕3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大力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大力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医保局“五个全部”工作要求,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初诊医疗机构和定点或非定点救治医院,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全部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它疾病中感染等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疫情以来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本市参保患者,因救治该疾病在定点或非定点救治医院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按本市医保政策中规定的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排除疑似新冠肺炎后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原医保政策执行。
三、疫情期间,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门诊筛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胸部CT、核酸检测等),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本市参保人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市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并单独结算,不纳入医保总额预算控制指标。个人负担费用由全市各医疗机构的同级财政承担并由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
四、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名单,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情况为准。开展新冠肺炎门诊筛查的医院、列入门诊筛查的对象以及筛查项目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五、疫情期间,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试行“长处方”,并实施“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生(全科医生)评估后,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
六、鼓励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移动支付通道,方便本市已经申领了医保电子凭证或电子社保卡的参保人医疗费用移动支付,减少在院时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诊疗规范开展网上诊疗、移动支付以及药品配送等服务,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七、此前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从疫情响应开始时实施,至疫情响应结束时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