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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0 11: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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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要求,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公开选聘或定向选聘,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行义务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监督员与市医保局各级机构不具有劳动关系,在聘期内无工作报酬,监督行为属于自愿、义务性质。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四)自愿义务参加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五)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和综合素质能力;

  (六)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及近亲属除外;

  (八)无违法犯罪、不良信用记录及党纪政纪处罚记录。

  二、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在市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等进行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医疗保障知识;

  (四)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相关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22年7月20日至8月3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聘工作不设置现场报名。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公告规定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者、个人自荐者)通过本人居住所在地区的医保分局报名,报名材料经扫描后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至相关分局的报名邮箱:

  福田分局:ybftyj@shenzhen.gov.cn

  罗湖分局:lhybyjk@shenzhen.gov.cn

  南山分局:nsybyjk@shenzhen.gov.cn

  盐田分局:ytfjyljdk@shenzhen.gov.cn

  宝安分局:bayjk@shenzhen.gov.cn

  龙岗分局:lgybyjk@shenzhen.gov.cn

  光明分局:gmybyjk@shenzhen.gov.cn

  坪山分局:psybyjk@shenzhen.gov.cn

  龙华分局:lhfjyjk@shenzhen.gov.cn

  大鹏分局:dpyjk@shenzhen.gov.cn

  邮件命名示例:如“福田区+张三+报名社会监督员”。

  (三)报名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社会监督员《深圳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申请表》、《信息采集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属于个人自荐的申请人,应当确保填报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凡以虚假信息报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库资格。

  属于单位推荐的申请人,推荐单位应当提前审核被推荐人的报名材料。相关材料真实无误的,推荐单位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批准审核

  市医保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选聘公示

  市医保局将通过审核的拟选聘人员名单在本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正式纳入市医保局社会监督员库,发放聘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存在多个常住地的,选择一个医保分局报名。

  (二)申请人、推荐单位应践行诚信报名,对恶意报名、故意扰乱选聘工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监督员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经市医保局调查属实的,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奖励。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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