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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1 09: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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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财务函〔2021〕44号)规定,现就2024年我市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医疗机构。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

  三、申报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提交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和《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2.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其中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还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3.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须提交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4.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价值评估报告需从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阐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属于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项目,医疗机构需在价值评估报告中以分报告的形式作出特别说明。  

  5.项目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并注明设备的资金来源;项目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须提供相关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项目,需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或拟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现有项目可兼容的,或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认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确有必要修订的,可针对项目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要素(不含价格)提出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议,并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提交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1.《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

  2.拟修订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3.关键设备、器械、试剂信息表以及注册、批复、产品说明书和购销发票等。

  四、申报方式

  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通过“深医保”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符合《新增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绿色通道”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邮箱地址:ybj_jgzc@gd.gov.cn)提交申报材料,同步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抄送我局,简化审核流程。相关纸质材料须自行留存备查。

  五、申报受理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于申报结束后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补正。申报医疗机构应于退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新增医疗服价格项目:

  (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二)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三)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的。

  (四)项目名称不规范,没有项目内涵或内涵不清晰,变更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的。

  (五)按照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六)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

  (七)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

  (八)虽然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的。

  (九)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不予新增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或废止的。

  七、其他要求

  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民生事项,各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核把关,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对于申报质量差、通过率低的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模板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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