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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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资助参保人员吗?

  答:否。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及有关规定,资助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因此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不在资助参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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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人群可被资助参保?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是什么?

  答:资助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相关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其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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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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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老李55岁,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一直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老李2024年1月4日至1月10日在深圳市某三级医院就医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总额21943.11元,其中甲类项目共5356.72元,乙类项目共15644元,丙类项目共942.39元,且本年度大病起付线已累计2400元。
  问: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老李需要个人支付多少元?若此笔费用发生于2023年12月(假设相同的医院和起付线),老李个人支付的金额有何区别?

分析1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于2024年1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低保对象合规费用救助比例从80%增至90%。

1.《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实施后的费用明细

  符合范围部分=总金额-先行自付(乙类项目×1%)-完全自费费用(丙类项目)-住院起付线=21943.11-15644×1%-942.39-600=20244.28元

  基本医保记账金额=符合范围部分×三级医院住院记账比例=20244.28×90%=18219.85元

  比例自付=符合范围部分×(1-三级医院住院记账比例)=20244.28×10%=2024.43元

  纳入大病保险金额=住院起付线+先行自付+比例自付=600+156.44+2024.43=2780.87元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起付线累计超过2000元不足10000元时,大病报销比例为80%,大病基金支付金额=纳入大病保险金额×大病报销比例=2780.87×80%=2224.7元

  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总费用-基本医保记账-大病基金支付-完全自费费用=21943.11-18219.85-2224.7-942.39=556.17元

  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医疗救助支付=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救助比例=556.17×90%=500.55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基本医保记账金额-大病基金支付金额-医疗救助支付金额=21943.11-18219.85-2224.7-500.55=988.01元

2.《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实施前的费用明细

  三级医院就医,符合范围部分、基本医保记账金额、比例自付、纳入大病保险金额、大病基金支付金额、纳入医疗救助金额均与实施后相同。

  原政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80%,医疗救助支付=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救助比例=556.17×80%=444.94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基本医保记账金额-大病基金支付金额-医疗救助支付金额=21943.11-18219.85-2224.7-444.94=1053.62元

  综上,《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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