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在医疗费用上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救助待遇呢?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其中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58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核减相应报销金额,核减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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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深圳市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是否属于救助对象?

  答:属于。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我市收入型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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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今天去买了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物,为什么救助基金没有给报销?

  答: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救助人员购买的是医保范围外药品,不享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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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自行参加灵活就业医保的收入型救助对象,他的医保补助如何发放?

  答: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相关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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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周先生61岁,我市参保人,连续参保已满36个月。2025年4月已办理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的大病登记,2025年5月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人员后,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资助其参保深圳市居民医保。2026年1月,周先生在其绑定的血透定点医院进行血透,发生符合大病范围的医疗费用总额313.83元,其中甲类项目0元,乙类项目313.83元,丙类项目0元,超限价自费费用0元,大病自付段累计3488.49元。问:周先生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需要个人支付多少钱?


分析1

  答:符合范围部分=总金额-先行自付(乙类项目×1%)-完全自费费用(丙类项目)=313.83-313.83*1%-0=310.69元

  基本医保记账金额=符合范围部分×门诊大病连续参保满36个月支付比例90%=310.69*90%=279.62元

  大病保险记账金额=(符合范围部分+先行自付-基本医保记账金额)*救助对象累计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病保险支付比例80%=(310.69+313.83*1%-279.62)*80%=27.37元

  纳入医疗救助金额=(总费用-基本医保记账金额-大病保险记账金额-完全自费费用)*90%=(313.83-279.62-27.37-0)*90%=6.16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基本医保记账金额-大病保险记账金额-医疗救助支付金额=313.83-279.62-27.37-6.16=0.68元

  因此,周先生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需个人支付0.68元。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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