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6 16:06 来源:
老李55岁,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一直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老李2024年1月4日至1月10日在深圳市某三级医院就医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总额21943.11元,其中甲类项目共5356.72元,乙类项目共15644元,丙类项目共942.39元,且本年度大病起付线已累计2400元。
问: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时,老李需要个人支付多少元?若此笔费用发生于2023年12月(假设相同的医院和起付线),老李个人支付的金额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