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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嘉宾: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二级巡视员郑国彪

时间:2021年10月9日上午11:00-12:00

文字实录

  【郑国彪同志】:首先,我谨代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欢迎各位朋友参与本期的在线访谈,在此对大家给予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关注和支持,致以衷心的感谢!

  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今年5月11日,我们印发了《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评价办法》从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主持人】:广大网友对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不少疑惑,欢迎大家抛出自己所关注的问题,郑国彪同志将会对您的提问进行解答。

  【网友】:深圳为什么要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基于什么背景?

  【郑国彪同志】:2019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发布了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名单,深圳市纳入试点城市之一。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

  【网友】:《办法》信用评价的适用于哪些单位或者人员呢?

  【郑国彪同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参保人、用人单位等医保基金监管对象都适用于该信用评价。

  【网友】: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用评价有哪些具体内容?

  【郑国彪同志】:有违反服务协议被要求限期整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约谈;查实的累计违约金额;被中止、解除服务协议;未按规定退回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额、预付款、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历史结余。

  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要求责令改正;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被暂停、解除服务协议。

  【网友】:针对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的信用评价内容有哪些具体内容?

  【郑国彪同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有违反服务协议,被扣除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分数,即为信用评价时扣除的分数。

  【网友】:对于参保人及用人单位,有哪些信用评价内容需要注意的?

  【郑国彪同志】: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网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的信用等级是怎么分类的?等级划分对这些机构药店以及医师药师分别有什么影响?

  【郑国彪同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的信用等级根据其评价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分为A+级、A级、B级、C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减少检查稽核频次;

  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正常规定进行检查稽核;

  信用等级为B级的,予以约谈,重点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适当增加检查稽核频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予以约谈,全面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增加检查稽核频次。

  【网友】:信用评价是否有考虑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异性?

  【郑国彪同志】:有床位和无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开进行评价,有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再按三级、二级、一级分类评价,同时,合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工作量服务系数分为9个等次,最终评价分值与医保服务人次相关联。

  【网友】:信用评价只有扣分项吗?是否有设置加分项?

  【郑国彪同志】:对举报欺诈骗保、开展视频监控就医行为、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创新性工作、连续2年无违规违约、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等给予鼓励加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最高可加60分。

  【网友】:信用评价如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责任考核?

  【郑国彪同志】: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因违规被中止、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视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此行为进行扣分。定点医疗机构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信用等级有一家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有三家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评定为B级;有四家以上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评定为C级。

  定点零售药店为医药公司的,其下属零售药店信用等级有一家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有三家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评定为B级;有四家以上被评为C级的,该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评定为C级。

  【网友】:信用评价对医保监管有什么意义?

  【郑国彪同志】:医保部门将对监管对象的守法履约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事前要求监管对象承诺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信用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事中采集监管对象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的信息、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事后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信用等级优秀的,适当减少检查稽核频次。信用等级较差的,予以约谈,增加检查稽核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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