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0 10:45 来源: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医保脱贫攻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12月7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通过资助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现“弱有众扶”,助力我市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
《通知》从享受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的人群范围及基本医保参保档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范围、基金支出渠道、不享受资助参保六个方面,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实现资助参保政策全覆盖。
《通知》明确规定了符合资助参保的对象,是经由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均可以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包括异地参保费用)。按规定接受资助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从业困难群众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在限额标准内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不因费用压力而不能参保。
此次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有种两类渠道。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自行参保或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到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另外,除了对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参保资助以外,属于其个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一并资助,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进行梯次报销,着力实现“弱有众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