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345-02-2020-114888
发布日期:2020-03-11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名 称:《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1 00:00 来源: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了实施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自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是明确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三是明确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是明确各省要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了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二是明确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可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三是明确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月3日广东省医保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截至2019年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21个月,具备“粤人社发〔2020〕58号”可实施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的条件。除此之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由我市制定,对照国家、省文件,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从3方面明确了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内容。
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是明确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措施。
(一)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其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我市正在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目前实际缴费为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为0.2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4%降为0.2%。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继续执行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降费率政策,即缴费费率由6%降为5%。
(三)阶段性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即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2%、0.1%、0.05%全免。
(四)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补办补缴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是明确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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