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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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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8 17:51 来源: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和《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6号),对我省现行的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省最高限价,于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我局按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按国家立项指南要求优化整合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市部分中医类项目,将原按部位、按手法、按器具实施的“灸法”等44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价格项目,“贴敷疗法”等37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外治类价格项目;同步修订“红外线治疗”,删除项目内涵中“红外线真空拔罐治疗”,该治疗已映射至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立项指南拔罐价格项目。中医灸法、拔罐、推拿和外治类等部分项目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原则,计价单位由原来的每“穴位”规范统一为每“次”,计价单位“次”的标准时长,按完成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规定时长为一次计价,一切以解决患者疾病为最终目标,既体现劳动价值更体现技术价值。

  对接落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市“单胎顺产接生”等产科类项目,将原实施的50项产科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新增“产程管理”“院外分娩产后处置”项目;将原椎管内无痛分娩和产后镇痛,优化整合为“分娩镇痛”项目;将原“水中分娩”项目合并至“导乐分娩”;对“阴道分娩”“剖宫产”中技术劳务价值高、风险程度大的复杂情况和复杂操作,进行单独立项或加收项等统一规范。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鼓励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孕产妇提供专业化的陪伴分娩和导乐分娩服务。

  对接落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市“特级护理”等护理类项目,将原实施的50项护理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2项。其中“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已单独印发通知公布。新增“早产儿护理”“肠内营养输注护理”项目,更好体现护理技术劳务价值,明确分级护理与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各项目的价格构成,使护理收费政策更明晰。

  既往我市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随项目规范统一同步废止,执行全省统一的儿童加收项目,根据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为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的儿童。本政策中的六周岁及以下儿童指未满7岁生日(即7岁生日当天之前)的儿童。门诊以就诊时间为准,住院期间儿童跨周岁生日的,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二)按现行规定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既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的除外收费耗材,有的是注册证名称,有的是耗材商品名称,或者是医疗行业的通俗名称。本次清单明确:产品注册名称与本清单医用耗材名称相同,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不同产品类别、实际用途不一致的,不能套用清单医用耗材名称收费。产品注册名称与本清单医用耗材名称不相同,但实际与本清单医用耗材用途一致的,可按项目除外的医用耗材进行收费。本次明确后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照产品类别选择功能、用途与清单一致的耗材并收费,满足患者和医疗机构需求。

  (三)确定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确定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基金结余等情况,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本批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在相应主项目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加收幅度不超过30%,其中特级护理加收幅度不超过10%。

  (四)医疗机构依规落实中医类等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根据优化整合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如“脊柱疾病推拿”指脊柱各部位小关节紊乱推拿治疗,“脊柱部位疾病推拿-寰枢关节推拿(加收)”指“环枢关节半脱位推拿治疗”或“寰枢关节失稳推拿治疗”,开展颈椎疾病推拿按“颈部疾病推拿”收费;执行我市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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