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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4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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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4 10:20 来源:

  一、背景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具体背景及依据如下: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号)

  2011年1月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号),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进行调整。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14年出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2023年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现阶段本市医保制度已不存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相关内容,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

  2015年2月9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文件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规定了本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内容。

  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实施,有关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内容产生新变化,《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在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及标准享受待遇,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的内容已被调整和替代,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艾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63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2016年4月1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规定了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2023年10月1日,《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6号)实施,明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等7类疾病属于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的内容已被调整和替代,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深卫计公卫〔2018〕1 号)有关规定,2018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6号),规定了参保人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2023年10月1日,《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6号)实施,明确肺结核(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属于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6号)的内容已被调整和替代,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十五条、《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拟决定废止上述4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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