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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2 14: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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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一)“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二)“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三)市医保经办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市医保经办部门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定期进行确认后,将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四)市医保经办部门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五)“双通道”药店应将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并将患者或家属在‘双通道’药店取药的相关信息当天内回传至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管理信息系统。

  (六)“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三、外配处方的流转和购药管理

  (七)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和符合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通过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定期开展外配处方专项点评工作。

  (九)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做好信息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十)“双通道”药店积极配合医保部门,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十一)“双通道”药店可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市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四、医保支付政策和支付标准

  (十二)“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十三)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十四)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五、“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

  (十五)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外配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双通道”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医保部门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将“双通道”药品备药率等作为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六、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

  (十六)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医保、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处方流转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

  (十七)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的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管理。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严打“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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