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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23: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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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规〔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8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以及医保信息技术规范,实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有效对接;

  (二)实现与国家医保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的进销存功能模块有效对接;

  (三)配备支持核验身份设备;

  (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五)具备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二、参保人凭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外配处方,在开通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支付,纳入参保人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计算。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根据参保人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外配处方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国家和广东省、本市已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纳入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医保支付结算标准核算。

  五、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价格加成。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挂网交易价格(含集采品种),协同推进价格治理。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官网、“深圳医保”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逐步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销售的处方流转药品价格等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引导参保人就医购药。

  六、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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