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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0-12-09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规〔2020〕8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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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9 10:37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医保脱贫攻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对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参保资助。

  本通知所指医疗救助对象是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下列规定享受资助: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参保缴费基数;

  (二)未满18周岁或就读于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同等标准给予资助。

  四、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享受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其他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同等标准给予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应自成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资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已享受财政缴费补助的部分不计入本通知规定的资助范围。

  六、医疗救助对象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

  七、本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已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

  八、除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到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拨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资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九、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的参保及缴费资助工作。市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推送至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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