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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0-02-02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0〕1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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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02 17:51 来源:

各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健康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医药采购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疫情期间,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

  我市医保参保人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确认疑似和确诊患者救治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救治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给予安排,所需经费由各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个人无需自付;我市医保参保人中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异地就医的,先救治后结算,执行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报销标准,报销比例不降低。

  对于非我市医保参保人,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我市救治医疗机构救治的,先救治后结算,医疗费用中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给予安排,所需经费由各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筛查医疗费用由各医疗机构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其中本市参保人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非本市参保人的费用由全市各医疗机构的同级财政承担。

  二、临时调整支付方式,确保医疗费用及时顺畅结算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确保”,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均采取按项目付费,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收治参保患者,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市医保部门在原医保预付费用的基础上,对下列医疗机构再分别拨付医保疫情防控专项预付金:收治确诊患者的医院、收治确认疑似患者或核酸检测为阴性但仍需继续治疗患者的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发热门诊重点医院。预付金额根据收治不同情形患者分别确定,并视疫情情况追加,各医疗机构应做好预付金的统筹使用。上述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对于出院结算的患者,各救治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诊断编码临时使用联合编码,即主要编码J12.800加附加编码B97.200,并及时将参保患者相关费用明细按要求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以便市医保部门及时进行结算。

  对异地参保患者,各救治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信息记录,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本市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三、建立便捷协同机制,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

  各相关单位之间要建立便捷、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与价格监测工作。

  市医保部门与相关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之间保持信息畅通,结合全市疫情防控进展动态,指导医疗机构在省内采购平台及时采购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用耗材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检测试剂盒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督导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全力组织货源、合理调整备货仓储、协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保障我市医疗机构尤其是集中救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药品的供应。

  医疗机构可通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财务直报系统报送疫情防控紧缺医用耗材需求。对于采购平台缺乏或者不能保证供应的疫情防控紧缺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按照应急采购的方式,先行网下直接采购、应急使用,待疫情结束后再按照相关规程进行备案处理。

  各相关单位均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采购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严肃查处。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市医保部门按省里统一要求做好“日报送、零报告”工作。市医保、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共享救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名单,每日共享疑似、确诊患者住院、门诊人数、痊愈出院人数等,相关数据于每日中午12:00前发送指定邮箱(详见附件1-2,联系人:温冰,88329089)。我市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患者数据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数据为准。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做好参保患者、非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疑似和确诊患者确认和诊疗流程,建立相关统计台账。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情况

  联系人:市医保局 温冰,0755-88329089

  市财政局 伍渭彬,0755-83038890

  市卫生健康委 庄沿磊, 0755-88113762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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