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1〕19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信息化监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
二、监测内容
依托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药价监测系统),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刷卡记账数据进行动态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涨幅或频次异常等医保药品。
三、重点监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非中选药品;
(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三)国家和广东省纳入“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的药品;
(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药品;
(五)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六)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
(七)抗肿瘤药品;
(八)定点零售药店被多次价格预警的药品;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
四、监测管理
(一)加强药价政策宣导。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指导,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定点零售药店要遵循相关药品价格政策并接受监督,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包含“进、销、存”在内的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做好日常监测预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药价监测系统日常更新、升级运维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的日常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价格监测预警情况,披露预警药品品种及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等信息。
(三)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定点协议约定进一步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价格政策的管理。要落实信用评价,加强对重点监测药品价格以及被预警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合规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必要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五、社会监督
通过开放药价监测系统公开查询服务渠道(另行公布),提供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位置距离和路径导航等多项便民信息查询服务,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购药群众“价比三家”并“用脚投票”,进一步推动零售药店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主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价符合成本和供求变化,共同维护市场药价稳定和良好秩序。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