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19-12-05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19〕14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参考《通知》第六条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材料(见附件)。
二、市医疗保障局按《通知》第三章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予以公布实施,未通过审核的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三、根据《通知》第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和本市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均可参照执行,执行前抄送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满一年后,已备案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院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转归申请。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同时公布本单位价格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3.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