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1-04 17:57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深医保规〔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更好发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自2025年4月1日起,我市不再单独测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资金结余,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对于2025年3月31日前已满采购年度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其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核算及拨付工作,按照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4〕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