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2-11-25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19〕13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档次管理的通知
深医保发〔2019〕13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档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档次”是指市医保局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建设标准、功能定位、设施条件、学科建设、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档次为分四档,其中一档价格为基本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二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5%;三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四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80%。
三、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等级执行相应价格档次,其中三级医院(含按三级医院建设和管理的医院)及其开办的门诊部执行一档价格,二级医院(含按二级医院建设和管理的医院)及其开办的门诊部执行二档价格,一级医院(含按一级医院建设和管理的医院)及其开办的门诊部执行三档价格,其他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独立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执行四档价格。
四、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一证一档次”原则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相应价格档次。公立医疗机构在首次执行相应价格档次前,应书面告知市医保局,相关材料发送至jiagezhaocaichu@shenzhen.gov.cn。书面告知材料如下:
1.医疗服务价格档次信息表(附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公立医疗机构变更执行相应价格档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年度机构财务收支情况及年度审计报告,并提前做好价格档次变更公示工作。
五、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价格档次的确定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的价格档次,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如医疗机构档次需变更,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档次信息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