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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财政补助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16: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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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17年9月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可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学生参保人。

  二、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

  本通知自2017年9月30日起实施,《关于调整深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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