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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1 09: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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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7年起,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集中参保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参保人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次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6年9月至12月为我市202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

    二、自2027年起,除本通知第三点另有规定的参保对象外,未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或者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进入待遇等待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自待遇等待期满且按规定缴费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指未在本市或者其他地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待遇等待期的具体规则按照国家、广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当年或者次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跨两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可以同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和次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两个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仅缴纳出生次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四、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2026年9月至12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当在2026年9月至12月期间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做好跨地区政策衔接,2026年8月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少年儿童和学生,自2026年9月起不再符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在其他地区参加202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2026年9月至12月期间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其当次缴费对应的待遇享受期间,本市连续参保时间按12个月累计计算;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参保缴费后,其当次缴费对应的本市连续参保时间以缴费到账之月至当年12月累计计算。

    六、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财政补助比例、参加人员范围等事项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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