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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6 15: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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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障紧密衔接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推出“深圳惠民保”,现就支持购买“深圳惠民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深圳惠民保”投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现金为本人及其符合投保条件的近亲属购买“深圳惠民保”。“深圳惠民保”投保条件每年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保机构)随产品保障责任一同发布。

  二、“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保机构提供,参保人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的,与承保商保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深圳惠民保”承保商保机构可以建立连续投保激励机制,提高群众投保积极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障、“深圳惠民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健康保障需求。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招标选定“深圳惠民保”承保商保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用人单位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鼓励用人单位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深圳惠民保”的费用可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税前扣除。鼓励慈善捐助、基金会等社会力量资助特定群体参加“深圳惠民保”。

  五、下列人员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办理“深圳惠民保”购买手续:

  (一)本市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二)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由残联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残联部门支付;

  (三)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付。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区规定的其他群体,按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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