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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6 16: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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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医保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维护参保人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转入本市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二档待遇,或者申请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10年后,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其本人按照下列规定继续缴费: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的,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10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二档待遇的,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二档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四、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缴费年限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本市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缴费年限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本市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一、第二项情形,本市属于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者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本市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按月缴费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费期间,自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变更一次选定的医疗保险形式。按月缴费期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并参加居民医保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保留其参加本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期间参保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

  七、参保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二)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上述参保人申请补缴的,可以由个人申请对中断缴费期间办理职工医保一档补缴手续,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入。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以按照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2022年12月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仍在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缴费以及个人账户划入按照本市原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2022年12月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仍在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应当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至规定年限;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九、2023年10月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其医保缴费年限要求按照本市原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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