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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再次公示

发布日期:2018-06-26 1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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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134号)和深发改〔2017〕345号文件的精神,“心理治疗”等47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分别属于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项目,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医疗服务项目较多业务的深圳市康宁医院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用成本分摊法测算,召开医疗、物价、医保专家论证会,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初步确定了“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医保支付标准,于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3日对该医保支付标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进行了公示(见http://www.szhrss.gov.cn/tzgg/201805/t20180525_11941330.htm)。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心理服务的2个协会的一些异议意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这2个协会负责人于2018年6月13日参加公示意见沟通工作会议,对这2个协会的意见予以反馈说明,采纳了其部分建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拟执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参保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参照该标准报销或记账;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可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按该标准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上述事项,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单位反映的需提供书面反映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相关数据和依据准确充分、客观公正。反映人或单位须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示负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待来访、来电、接收来信时间为上述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9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楼6040房,联系人:陈先生,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8123042,传真:88100316,电子邮箱:chenwx@szhrss.gov.cn。

  附件:“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主要医疗技术服务人员技术职称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心理治疗(家庭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心理咨询”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初级职称

  120

  240

  45

  中级职称

  140

  280

  55

  高级职称

  160

  320

  65

  备注:

  以上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项目收费单价不得高于以上医保支付标准;“心理咨询”的医保支付标准限于精神科或临床心理科执业医师诊治心理疾病。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时间不含诊查时间。

  粤发改价格〔2017〕134号文件规定:编码为“311503023F”、项目名称为“心理咨询”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是:精神科医师或具备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者,就来访者的心理困惑,提供建设性的指导和建议;编码为“311503024F”、项目名称为“心理治疗”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是: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具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实践培训和督导基础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家庭治疗)”项目内涵:以治疗该患者为中心,开展针对与该患者的家庭病态情感结构的心理治疗,以纠正家庭成员共有的心理病态,改善该患者所处家庭的家庭功能,达到对该患者心理治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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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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