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05 17:46 来源:
6月30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正式全面开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是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真正将机构改革职能整合转化为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综合效能,不仅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更重要的是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垫付医疗费用的压力,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消费负担。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包括本市户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服务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服务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门诊和住院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全市统一为15万元。
我局已完善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结算时只需持个人社保卡刷卡记账,即可实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纳入记账范围,同步结算,不需要二次报销。记账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服务对象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账。
如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或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但因困难人员名单未及时获取等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服务对象,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如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
《办法》还规定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职责,通过发挥多部门的协同作用,确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截至7月3日,我市共有46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记账费用,共254人次享受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待遇,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4.7万元,其中医疗保险记账19.5万元,医疗救助记账3.8万元。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分布实施。目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接下来将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推进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