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17 17:40 来源: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新旧药品采购管理政策的有序衔接,确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药品保质保供稳价,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现就过渡期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起止时间
过渡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新建药品交易平台顺利承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业务服务为止,最长不超过9个月。
二、承办机构
过渡期继续由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药网)负责运营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三、采购方式
(一)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国家(广东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国家(广东省)短缺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等,过渡期仍采用原直接挂网模式采购交易。
(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包括原《深圳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已经集团谈判议价的成交药品(已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除外)。《集采目录》各批次成交药品合同执行期限原则如下:《集采目录》(第一批)2020年成交结果,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集采目录》(第二批)2016年成交结果(2021年成交结果除外),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集采目录》(第二批)第一部分2021年成交结果,合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集团采购成交药品在前述合同执行期限内仍按原集团采购模式开展;合同期满后,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请全药网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药品采购交易服务,加强对集团采购成交药品的库存管控及货款结算支付,按要求定时报送相关药品库存、回款及账期等信息,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做好过渡期其他相关工作。
(二)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配合,持续做好对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保质、保供和稳价工作。
(三)请相关医药机构在过渡期间继续依托深圳交易平台落实国家、广东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并可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服务高效的原则自主选择深圳交易平台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交易平台采购其他药品。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