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09 09:30 来源:
黄平(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6****0811):
我局在对黄平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向你提供的送达地址与你本人的户籍地址邮寄,均未能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两份)送达,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两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深医保催字〔2021〕第1号)
(自然人)姓名: 黄平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号4409211966****0811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富裕新村61栋13楼
因你(单位)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机关(单位)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于2021年1月28日分别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医保执罚决字〔2021〕第2号),已于2021年2月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73901.90元(柒万叁仟玖佰零壹元玖角)整,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单据(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送交我局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旭峰
联系电话:0755-2376051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403室
附件2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深医保催字〔2021〕第2号)
(自然人)姓名: 黄平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号4409211966****0811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富裕新村61栋13楼
因你(单位)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机关(单位)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医保执责改决字〔2020〕第3号),已于2020年12月3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月8日前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4780.38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柒佰捌拾零元叁角捌分)整,退回账户户名: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55944471010666,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旭峰
联系电话:0755-2376051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