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25 16:24 来源:
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4号,下称《通知》,见附件),我市将于2021年4月27日起执行广东省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下称“头孢氨苄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落实头孢氨苄药品集采工作依托深圳交易平台(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以直接挂网形式进行。
二、请本市参加报送头孢氨苄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下称“医疗机构”)于2021年4月27日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购销合同,签订的合同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可于2021年4月27日起在深圳交易平台查询)。首年合同周期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
三、我市未参加报送头孢氨苄预采购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
四、请医疗机构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同时,应规范采购订单管理,及时处理无效订单,并做好中选药品及时回款等相关工作。
五、请各中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及时按照约定采购量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并足量供货。中选药品库存或产能不足时(预计当月中选药品配送率低于80%),中选企业应当及时函报我局,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时限。
六、请相关配送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头孢氨苄药品集采相关工作,及时响应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配送并确认回款。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4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