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24 16:54 来源: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医疗(含生育,下同)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医疗保险费缓缴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允许其缓缴,缓缴时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但其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企业足额缴交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划拨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企业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二、关于个人缴费参保人医疗保险费延期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延缴人员、退休后继续缴交医疗保险费人员等个人缴费人员因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允许其延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延期时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三、关于医疗保险费补托收
企业在2020年12月足额缴交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期间免收滞纳金;在2021年1月及以后缴交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滞纳金。
自2021年1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