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31 14:27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广大参保人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购买专属医疗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符合专属医疗险购买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现金或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扣的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同一保单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支付。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中不高于积累额30%的部分用于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同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的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已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的参保人中途退保的,应退保费按规定从原支付渠道退回,其中个人账户金额部分应当划转回原扣款医保个人账户内,不得提取现金。
四、专属医疗险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开发,适时推出。产品种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类、重大疾病类。相同产品实行统一的条款与费率标准。
五、专属医疗险产品实行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商业保险机构名单及专属医疗险产品目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深圳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已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的参保人与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机构。
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规范经办管理流程,明晰双方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责任,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深圳银保监局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质、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