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22 11:21 来源:
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十批国家集采)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第十批国家集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药品和残缺规格、基药规格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和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内的药品。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十批国家集采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下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计算。残缺规格流标品种钆特酸葡胺注射剂(规格:20ml:7.538g)和非招标品种不折算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自动作废。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4。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第十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协议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我市落实第十批国家集采工作依托深圳药品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药品平台)开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第十批国家集采具有备供机制,并对盐酸艾司洛尔注射液、氨基己酸注射液、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盐酸纳洛酮注射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等品种新增第二备供。深圳药品平台要督促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并按要求提前公开我市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及时组织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药品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除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中选企业在非主供和非备供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外,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执行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且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十批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议价红线价格。本次集采中选企业在我省属于非主供非备供的,相关挂网药品须及时调整价格,不得以撤网规避调价。
深圳药品平台要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完成约定采购量。
实施过程中,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深圳药品平台应同时向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推送医疗机构订单信息,中选企业不能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的,将由上级部门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与第十批国家集采衔接工作。第十批国家集采与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重叠的药品共计5个(详见附件5)。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规定,自第十批国家集采执行之日起,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上述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深圳药品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内部数据的精准,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五)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求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
四、其他
(一)医保支付标准。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
(二)医保基金预付。在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基金按照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省中选药品和残缺规格、残缺基药规格供应清单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3.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4.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圳市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和约定采购量表
5.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与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叠品种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