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10:02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胰岛素专项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胰岛素专项接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我市依托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平台)落实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相关工作。深圳平台要督促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及时挂网,按要求提前公开本市采购主体协议采购量,组织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系统确定配送关系;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中选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各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

  (三)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协议采购量足量供货。深圳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监测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胰岛素专项接续深圳市医疗机构首年采购期协议采购量表(电子版线下提供)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   


相关附件

相关数据解读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

打击欺诈骗保举报邮箱:
dajiqizhapianbao@shenzhen.gov.cn
打击欺诈骗保(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电话受理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