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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22: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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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23号)要求和广东省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为做好由湖北牵头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我市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填报并分配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及时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工作。我市依托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药品交易平台)落实本次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深圳药品交易平台要及时将本次中成药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相关品种须统一使用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同企业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同时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此次集采非中选药品按相关采购平台挂网规则挂网采购,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

  (二)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按照采购文件要求,

  非中选药品需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畅通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同时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合理用药。医保基金在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四)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提前做好相关药品清库备货工作,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要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生效平稳实施。

  附件:1.深圳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深圳市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表(电子版线下提供)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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