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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22: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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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

  我市执行的第五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将于2023年10月8日结束,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25号)要求,为做好上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五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五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五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五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我市落实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依托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开展。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应通过平台系统及时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

  (三)继续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我市将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医保基金在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四、工作要求

  生产配送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各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要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本次药品集采工作在我市平稳实施。

  附件:1.第五批国家集中采购续签药品清单

  2.第五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品种下一采购年深圳市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表(电子版线下提供)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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