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9 14:13 来源: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财务函〔2021〕44号)规定,现就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医疗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9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提交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一)《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证明材料,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三)项目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
(四)项目涉及使用医疗器械的,需提供该医疗器械的注册或备案材料;
(五)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需提交本医疗机构或第三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六)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申报项目(含可单独收费耗材)的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的,须同时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已开展项目的临床效价比较报告;
(七)其他省市新增情况证明材料、重大技术进步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方式
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五、申报受理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于申报结束后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补正。申报医疗机构应于退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明显属于非医疗活动,或虽属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性质不应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立项范围的;
(三)明显存在拆解、拼接、组合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不合理情形的;
(四)2019年以来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或废止的(含转归时被省医保局废止的项目);
(五)2021年以来未通过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且无重大技术进步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七、相关要求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民生事项,各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核把关,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对于申报质量差、通过率低的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要求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模板 (命名方式:项目名称-申报医院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