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05 18:05 来源:
尹葵、赖俊霖委员:
《关于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作用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理结果清单
建议一
完善制度设计,将有照护需求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建议由医保部门牵头,系统研究德国、日本、韩国等地残疾人长护险制度安排,结合国内两批试点城市经验,衔接我市现有残疾人托养制度、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长护险残疾人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让残疾人或其他群体不论参保人员年龄大小,一旦出现失能现象,都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当年完成事项
我局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加强制度设计研究。国家要求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我市将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并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及失智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后续我局将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各因素,探索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当年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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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待落实事项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二
整合残疾人补贴资金,进一步拓宽基金渠道来源。建议医保部门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探索将上述资金与长护险待遇给付进行衔接,适当考虑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充实长护险基金。同时,建议拓宽长护险基金来源渠道,除了财政拨款、残保金外,还可以允许社会定向捐助给残疾人群体。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特殊人群保障方面,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我局将充分考虑多元筹资机制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和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问题。
建议三
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制定科学规范评估体系。建议我市在评估体系设定上,采取开放、包容做法,既发挥综合经办部门专业权威作用,又要发挥第三方评估开放、灵活优势,制定测评量表多维考虑,必须包含衔接各类残疾人的评估方案。
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要求试点城市参照执行。我局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将我市前期研究设计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与国家版本进行对照、调整,并修改完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要求试点城市参照执行。
建议四
构建整合照护体系,强化部门衔接合作。一方面,建议医保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把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合作当作重要内容,推动照护服务机构走向综合化、专业化,既发展大型老年人残疾人专业照护机构,也要培育发展一批小型社区嵌入式照护机构,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就近入住需要。
照护体系建设情况影响长护险试点推进的效果,我局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在制度设计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申请成为长护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推动照护服务机构走向综合化、专业化,同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护理机构满足就近服务需要。
建议五
构建整合照护体系,强化部门衔接合作。另一方面,建议医保部门应借鉴日本等国做法,将居家环境改修、辅助器具租借出售、短期托养等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急需服务纳入长护险服务内容,丰富长护险保障范围,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更大力彰显深圳民生幸福标杆的示范作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局在制度设计中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基本照护服务,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后续待试点建立并深入探索后,综合考虑各因素,逐步扩调整保障范围。
补充说明(办理过程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补充说明的情况。
专此答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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