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1 14:28 来源:
深医保函〔2021〕33号
陈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大细胞神经内分泌肺癌治疗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相关调研,于2021年8月多次与陈洁代表进行电话沟通,详细介绍了当前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等。在与代表沟通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目录调整权限。
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规范政府决策权限,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当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并无目录调整权限。
(二)关于医保用药的支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须满足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等条件,方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而国家对部分昂贵、易滥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提出限定支付范围,是在参考国内外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经验和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经与各方专家、代表认真研究论证后提出的,主要是为了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三)关于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2021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的药品,由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进行申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调整结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我局也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