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25 16:08 来源:
郭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允许“未婚妈妈”领取生育保险金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收到该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办理研究,积极与会办部门市卫健委进行沟通交流并征求省医保局、市人大相关部门意见。经与郭丽代表沟通研究,最终形成答复意见。
二、办理情况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产前检查或者分娩费用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生育津贴时应提供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主要依据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制度为了促进计划生育,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我市生育保险及计划生育政策均按照广东省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未婚妈妈”未纳入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范围。
办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市生育保险政策须按照国家、省的政策执行。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未进行修订,享受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下,“未婚妈妈”暂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暂无法对该问题进行突破。下一步,我局将就相关问题向省医保部门反映,建议其在修订政策时征求省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对此问题予以研究考虑。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部门规定开展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