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28 16:03 来源:
白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洗牙纳入医保范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认真研究办理。于2019年5月16日登门拜访白宏代表,介绍了目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情况,就建议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白宏代表,在与代表沟通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按照国务院授权,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医保支付的诊疗项目进行管理。国家层面采用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通知》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还比较低,一些特需的、非治疗性的、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和价格昂贵、容易滥用的诊疗项目以及用于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项目还未纳入医保,洗牙暂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目前,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诊疗、耗材等费用已基本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包括了牙体、牙周等牙科疾病治疗。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制定的医保支付清单、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努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最后,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