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13 16:47 来源:
深医保函〔2019〕203号
刘铁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市医保部门进一步落实心理咨询、心理治疗项目自主定价相关政策的建议》(第20190661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医疗机构代表及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部门谈判双方了解医疗保险谈判支付标准确定过程及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结合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局领导主持下召开工作协调会后,厘清了“心理治疗”、“心理咨询”项目属性及定价原则,并经与您沟通确定了下一步深化此项工作的目标。
二、办理情况
(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134号)第四条规定:《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中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项目属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项目,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执行医保谈判支付标准,对医疗保险参保人之外的人群可按省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与医疗机构针对“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项目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今后将定期启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适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感谢您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