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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299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11-27 16: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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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医保函〔2025〕12号

苏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我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帮扶工作的建议》收悉,涉我局职能建议为“纳入医保收费破解特医食品‘进院难’”。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你们提出的建议,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期间,我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通过电话、粤政易等方式多次主动与代表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营养诊疗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情况

  我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已设置“肠内营养治疗”“肠内营养液配置”“全静脉营养液配置”“营养代谢功能测试”等多项营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覆盖肠内、肠外营养诊疗的临床应用场景。医疗机构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相关营养诊疗服务时,可按相应项目收费。对于前述项目未覆盖、确有必要另行立项的医疗服务,相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有关规定提出新增项目申请,我局将按程序初审,层报国家、省医保局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关于收费项目、编码设置及纳入医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规定,特医食品属于食品,执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未纳入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等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未包括特医食品。

  (三)关于特医食品相关使用管理问题

  我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无权限制定食品的管理及收费等政策。我局已与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医保政策对医药机构经营销售特医食品无限制性规定,特医食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后,医药机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费。

  后续,我局将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推进特医食品相关工作,深入研究特医食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沟通汇报,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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