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1-27 16:21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胡春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临床用血费用全额由医保支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卫生健康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于6月9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市卫生健康委、市血液中心召开座谈会,与代表们面对面交流研讨我市无偿献血面临的问题及临床用血费用有关情况,并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进行了多次协商办理,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血液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替代的必需品,无偿献血是确保医疗机构有足够安全血液储备的唯一可持续途径。你们对积极鼓励无偿献血的高度关注和联名建议非常有价值,对于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稳定、安全、可持续的血液供应保障体系,弘扬无私奉献、团结互助的社会正能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无偿献血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是指采供血机构采集、储存、制备、检验血液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算确定,以一定标准向用血者收取的费用。政府设立无偿献血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可以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
对于建议指出的目前社会公众献血意愿下降,质疑献血是无偿的,用血却要收费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今年6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血费也就是临床用血时收取的费用,是用于血液的采集、加工处理、储存、运输以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并非血液本身的价值,而是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市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表示,我市临床用血费用项目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2006〕160号)等规定执行,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等十几项收费项目,其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血液本身不收费。此外,对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我市已有相关经费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其他人群的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医疗费用中向用血者收取,由医疗保险基金或用血者偿付。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情况。我市临床用血费用项目均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等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梯次减负。基本医保方面,我市医保参保人就医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其中住院用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95%;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特定病种需要长期在门诊用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90%;其他疾病在门诊临时性用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80%。大病保险方面,我市对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包含临床用血费用在内)给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费用报销70%,3万元及以上费用报销80%。医疗救助方面,对于特困、孤儿、低保等医疗救助对象,我市实施倾斜保障,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报销100%。此外,我市参保人可自愿参加“深圳惠民保”,保费88元/年,保障额度超400万元,不设年龄、既往症、户籍等投保限制条件,无缝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涵盖医保目录内外的保障,其中对于包含临床用血费用在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深圳惠民保”可进一步报销80%,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目前我市医保对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报销水平相对较高,个人自付控制在合理范围,符合国家、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既能充分保障全体参保人员临床用血需求,又与现行的无偿献血优待政策保持适度差异,有利于激励无偿献血、保障不过度浪费血液资源。
三、下一步工作无偿献血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保障临床用血供应与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是一项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发力的生命工程,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无偿献血理念普及推广宣传工作,支持相关部门在献血端采取更多精准激励措施引导无偿献血。
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