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20 15:02 来源:
深医保函〔2023〕10号
胡春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医保衔接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建议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在汇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办意见后,主动与胡春华代表电话沟通我市退役军人医保衔接工作情况,并就我市下一步工作进行探讨。在与胡春华代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文件,退役军人移交本市后,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13〕256号)规定,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你们提出的退役军人移交本市接收当月医保待遇断档问题,我局积极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并进行专题会议研究。经研究,我局将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解决退役军人移交本市接收当月医保待遇断档问题。接下来,我局将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医保经办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