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6 11:07 来源: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已办理金融社保卡,默认银行账户;如无,提供本人本市银行账户);
2、医院收费收据(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始发票,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收原件);
3、门急诊费用清单(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收原件);
4、诊断证明【遇特殊情形需提供:如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需提供临床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检查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首次提供或经医保审核部门发出补充材料通知后再次提供,收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5、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办理地点:就近的已开通医保业务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办理或省外商保代收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