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6 10:13 来源: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保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直接结算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3年内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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