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31 14:55 来源: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保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无法直接刷卡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医保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深圳市内就医的80%支付(注: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市内就医支付比例的90%支付);
四、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或者出院之日起3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