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25 15:50 来源: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保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无法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刷卡记账);
四、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或者出院之日起3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